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2072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中山市柏得利纸类制品有限公司、高坚有、蔡锐林、高健洪、冯健智、梁月连、胡嘉贤、黄肖宜、邓艳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207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该土地因规划问题无法评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知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2执恢1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世卿
执行员 刘 伟
执行员 杨 霞
书记员 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