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2072执异95号
在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凤支行)与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荣公司)、中山市玉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峰公司)、高坚有、***、胡嘉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都城公司)对执行中山市东凤镇东凤大道北69号铂金尊汇公寓商铺85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农行东凤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郑倩,被执行人德荣公司、高坚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满娥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案外人天都城公司对中山市东凤镇东凤大道北69号铂金尊汇公寓85处商铺主张所有权以排除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执行标的物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天都城公司不是商铺的权利人。天都城公司主张商铺系无偿过户,目的是让***代天都城公司办理银行贷款,故商铺应归其所有,明显不能成立。涉案商铺已设定抵押,执行依据判定农行东凤支行对商铺价款优先受偿,天都城公司异议主张实质是对生效判决不服,对此应另循途径解决,不属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农行东凤支行与德荣公司、玉峰公司、高坚有、***、胡嘉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粤2072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判令德荣公司偿还农行东凤支行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等,农行东凤支行对***提供的抵押物金尊汇公寓85处商铺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17)粤2072执3194号之四执行裁定,拍卖、变卖上述85处商铺。 本案在审查中,天都城公司提供拍卖通知书、网络拍卖公告、受理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商铺转让协议书及相关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驳回案外人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蒋豫波 人民陪审员  陈少娟 人民陪审员  陈始溯
书 记 员  崔梦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