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04执25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19637.9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9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936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且执行案款尚未分配处理,本院遂于2020年3月23日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一份,要求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上述案款。除此外,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书记员  卢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