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

中山市协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山俊基建材经贸有限公司、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2071执异377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协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荣公司)、中山俊基建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基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20)粤2071执915号]中,异议人俊基公司对本院向协力公司支付执行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执行依据(2019)粤20民终3487号已确认“涉案子账户×××中的款项510000元及该款项的存款利息归协力公司所有,待协力公司与德荣公司合同约定的劳务工资保证金取回条件成就,协力公司可另行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取回该款项及利息”,因劳务工资保证金取回条件已成就,而该款项已被本院扣划,故本院依法向协力公司退回款项,符合执行依据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院对已扣划德荣公司涉案账号存款向协力公司退回的行为,并未侵害俊基公司的合法权益,异议人俊基公司不符合该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资格,对其异议,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另外,关于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作出了规定。对于到期债权可以冻结,但限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到期债权;而且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而就由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诉讼救济权利。本案中,异议人俊基公司认为德荣公司在(2017)粤2071执12579号案中作为被执行人尚未向其清偿债务,而德荣公司对协力公司享有到期工程款。依据上述规定,一方面,俊基公司应在(2017)粤2071执12579号执行中向执行实施部门提出执行德荣公司对协力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另一方面,协力公司在本案执行中及答辩中均否认向德荣公司负有债务,即协力公司对其与德荣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的,故执行法院不得继续执行,俊基公司应通过代位诉讼救济解决。因此,异议人俊基公司请求在(2020)粤2071执915号案中予以裁定冻结到期债权510000元及暂停支付,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俊基公司与德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20民终3701号],德荣公司应向俊基公司支付货款4565112.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于****年**月**日出生效后,俊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粤2071执12579号]。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以(2017)粤2071执12579号案以5780665.5元为限额冻结德荣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东富路支行的银行账号×××。协力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18)粤2071执异179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协力公司的异议请求。协力公司不服裁定,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18)粤2071民初1648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协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协力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粤20民终3487号,依据该判决:“…二、确认德荣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东富路支行)的子账户×××中的款项510000元及该款项自2015年9月23日起计的存款利息归协力公司所有,待协力公司与德荣公司合同约定的劳务工资保证金取回条件成就,协力公司可另行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取回该款项及利息;三、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执12579号之七执行裁定冻结的德荣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东富路支行)的子账户×××中的款项510000元及该款项自2015年9月23日起计的存款利息不得执行,并解除对该款项及利息的强制执行措施;一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协力公司已预交),二审受理费8900元(协力公司已预交),均由俊基公司负担(俊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协力公司)”。上述判决于****年**月**日出生效后,2020年1月15日协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上述第二判项及案件受理费,案号为(2020)粤2071执915号。 (2017)粤2071执12579号案在随后的执行中于2018年11月5日扣划德荣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东富路支行的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794872.79元,其中包括子账户×××中的款项510000元。 2020年4月26日,本院发函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情况,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6月1日回复本院称,协力公司与德荣公司合同约定的劳务工资保证金取回条件已经成就。2020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东富路支行调查情况,银行回复:账号×××,笔号12,本金510000元,无结息利息;该笔定期已结清状态,无法存入资金。故本院根据(2019)粤20民终3487号民事判决,拟依法从(2017)粤2071执12579号案扣划的款项中将判决确定的510000元退回申请执行人协力公司,并将上述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异议人俊基公司遂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述执行异议。 另查明,(2020)粤2071执915号案执行中,俊基公司向执行实施部门提交申请,认为德荣公司对协力公司依法享有到期债权,因德荣公司在(2017)粤2071执12579号案中尚未履行其义务,俊基公司要求法院依法停止向协力公司支付款项。协力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确认与德荣公司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20年7月31日,本院向协力公司退回德荣公司子账户×××中的款项510000元及支付执行款17800元。
驳回异议人中山俊基建材经贸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廖国添 审判员  马庆荣 审判员  张婉仪
书记员  林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