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4民初1911号
原告
***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官桥镇莲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616624187。
法定代表人:罗勇进,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泉州市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办公大楼3号楼454-4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182437C。
法定代表人:谢慈爱,任公司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4月25日
裁定
主文
本院认为,***华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瑜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