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闽0524民初1911号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4民初1911号








原告



***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官桥镇莲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616624187。

法定代表人:罗勇进,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泉州市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办公大楼3号楼454-4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182437C。

法定代表人:谢慈爱,任公司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4月25日









裁定

主文



本院认为,***华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瑜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