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志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民辖终349号
上诉人泉州市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志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4民初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泉州市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所在地位于泉州鲤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福建省泉州志成水泥有限公司以泉州市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支付货款为由而提起的诉讼,因双方在《购销合同》既约定仲裁管辖,又约定了法院管辖,仲裁协议依法无效,而双方关于由“合同发生地法院审理”的约定并不能确定合同发生地,属于约定管辖不明确,故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选择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因涉案《购销合同》中约定合同交货地点为泉州市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施工现场,该施工现场位于泉州市洛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泉州市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立新 审判员张黛 审判员陈美雅
书记员XX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