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万锋贸易有限公司与陈灿中、泉州市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2民初2777号之一
原告:泉州万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仕公岭立交桥边瑞峰花苑1号楼4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泉州市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办公大楼3号楼454-458。
法定代表人:*慈爱,该公司经理。
原告泉州万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泉州万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泉州市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万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泉州市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万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泉州市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速录员***
本裁定书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