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2民初5689号
原告: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4号普利文东花园1号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6807122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不予支付***2021年6月10日至11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06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21年11月26日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装饰公司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万元,历下区仲裁委于2022年1月4日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字[2021]第2885号仲裁裁决书。***装饰公司认为该裁决书部分事实认定不清,***2021年5月10日加入***装饰公司,工作岗位是综合管理负责人,负责工作内容包含了人事工作,此岗位有且只有***一人担任,***的人事工作职责包括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未履行岗位职责,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的失职,因此,仲裁支持***双倍工资与法相悖,为查清事实以维护***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判决。
***辩称,一、***与***装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主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责任证明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二、***应聘的工作是资质管理,入职后从事的主要工作也是资质管理。三、由于***装饰公司人员缺乏,***应***装饰公司经理**安排协助公司各项工作仅是辅助性的工作,决定权在公司。***入职时无权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装饰公司增加***工作量却不调整工资,这也是***离职的原因。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21年5月10日入职***装饰公司工作,从事资质管理、行政管理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10日,***与***装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
***装饰公司提交的部门岗位职责说明书、工资表、BOSS直聘服务合同等证据拟证明***系***装饰公司人事工作负责人。庭审中,***装饰公司陈述***未与公司员工签订过劳动合同。
根据***银行流水,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实发工资为27965.38元。
另查明,***于2021年11月26日以***装饰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为“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11月10期间二倍工资30000元;”。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字[2021]第28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装饰公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063元”。***装饰公司对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对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争议焦点二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计算是否准确。
关于焦点一,***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该公司人事工作负责人以及***的工作职责中包括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应当知晓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装饰公司未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之内依法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情形,
关于焦点二,***装饰公司应当支付***2021年6月10日至11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7965.38元。仲裁裁决***于2021年11月6日离职,***装饰公司支付***2021年6月10日至11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063元,***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故***装饰公司应当支付***2021年6月10日至11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063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063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