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3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石辉,男,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民终42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石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227032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