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3执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石辉,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民终42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石辉名下位于南宁市××乡××北××地花园××、××商场不动产、××被××人××名下××乡××北××地花园底层××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其它款项。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辉的银行账户及其他款项的冻结;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辉名下不动产的查封;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辉名下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莉
审判员齐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