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3民初2952号
申请人:石辉,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香海港,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民主党派机关办公大楼第**。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石辉与被申请人广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辉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34549.61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934549.61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0450131400000000052】,为申请人石辉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34549.6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