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8586号
原告:广州市莲乡海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花山旅游区东门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古耀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家贤,系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霞,系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同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范文舟。
原告广州市莲乡海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同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莲乡海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莲乡海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莲乡海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7元,由原告广州市莲乡海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淑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