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铁越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铁越电气有限公司与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218号
原告:深圳市铁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曾环球。
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夏治。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铁越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铁越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深圳市铁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