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5102执2263号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茂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桥东黄金塘村后湖片工业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桦,******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潮州市湘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汇通大厦第十一层之乙(东侧)。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茂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潮州市湘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51民终4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潮州市湘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潮州市茂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928307.50元并支付该款逾期付款违约金578492.2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1月16日,此后违约***欠货款1928307.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没有按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积极履行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开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但存款数额较少,暂不予扣划。
2、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地产、证券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潮州市湘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潮州市茂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如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