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7396号之二
原告:湖南日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1栋29层2904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谋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兴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旺,经理。
被告: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7号楼10层100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欧春生,经理。
原告湖南日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日安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92元和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湖南日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柴晶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