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升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市升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4执20、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升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
法定代表人:郭思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梅州市梅江区黄塘路38号。
本院在执行梅州市升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2017年2月20日上午,被执行人***主动将梅州市文化公园东侧C区96、97号店铺腾退返还,梅州市升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对被执行人***店铺占用费及仲裁费的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14执20、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谢 程
审判员 陈 勤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