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升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市升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4执20、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升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
法定代表人:郭思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梅州市梅江区黄塘路38号。
本院在执行梅州市升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2017年2月20日上午,被执行人***主动将梅州市文化公园东侧C区96、97号店铺腾退返还,梅州市升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对被执行人***店铺占用费及仲裁费的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14执20、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谢 程
审判员 陈 勤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