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5民初612号
原告:广州市新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上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59428926Q。
法定代表人:邓学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健,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9521198X。
法定代表人:庄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市新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新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3元,由原告广州市新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孔凡超
书记员谭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