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0404执1675号
珠海市润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润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粤0404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东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润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40,882.5元、利息262,030元、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612元、保全费4,232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558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同意被执行人广东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润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680,000元了结本案双方债权债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558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