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思泰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105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3单元518室。
法定代表人:郭元炜,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国华佳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1号西院。
法定代表人:王秀菊,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国华佳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国华佳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50 000元;二、被告北京国华佳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利息损失(以50 000元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北京国华佳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北京国华佳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权、保险登记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常 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玉明
书  记  员   郭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