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清远市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终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441************93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0************118。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441************010。
原审被告:清远市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1。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18)粤1823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为4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永坚
审 判 员 赵永华
审 判 员 禹 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钟子晴
书 记 员 唐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