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执2980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银泉南路**康乐花园康泉阁****。

法定代表人:何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章,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永锋,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人工款2252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14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02执29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俊

审判员  黄 睿

审判员  黄绮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