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始兴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222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太平镇兴平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91440222747053135W。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始兴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8)粤0222民初106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41874元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自行协商还款事宜,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222执6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刘志军
审判员  黄 飙
二O?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廖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