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1800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办白花居委会光板汇宝工业区1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29689。
法定代表人罗文杰。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9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9)粤0309执3381号。对欠缴案件受理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21)粤0309执1800号,并将两案合并执行。
在合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账户存款、财付通账户存款、京东账户存款、保险、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滕树全
执行员 陈岸民
执行员 袁 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