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0198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办白花居委会光板(观光路旁)汇宝工业区****(办公场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29689。法定代表人:罗文杰。
在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琼
审 判 员 杨瑞虹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