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4550号
原告: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金花路**安骏达仓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94589T。
法定代表人:邓承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绣曼,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观光路**汇宝工业区****西部织机构代码74123296-8。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聂鹏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诉被告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林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