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1628号
原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20号电力调度通信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小辰。
被告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办白花居委会光板(观光路旁)汇宝工业区1栋1层。
法定代表人罗文杰。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破申51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裁定自即日起生效。2020年4月20日,原告起诉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求退还超付的工程款456108.10元。
本院认为,被告的破产清算于2020年1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起诉要求被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属于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纠纷符合上述情形,本院依法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14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 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邱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