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初6455号
原告: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08号艺晶公司6栋二、三、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233XM。
法定代表人:沈赟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山,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勇,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办白花居委会光板(观光路旁)汇宝工业区1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29689。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聂鹏民。
原告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被告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光明区,经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李 力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