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恢3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肖常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宇,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静,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龚晴,女,1978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晴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53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060000元及利息等。在前次执行中,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1222416元,后因双方和解,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查封了本案的抵押房产即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证号:XXX),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处置上述房产。本院在现场调查中,核实该房产为农村宅基地上所建私宅。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双方正就该房产处分事宜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分。本次执行中,本案分两次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执案件分配款中分得执行款540352.00元、229747.00元。扣除本次执行费用10100.99元,剩余款项759998.01元已分两次划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分。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759998.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时晓克

执行员 (审判 员 )刘轶

执行员 郭   立   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曾   慧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