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执字第4868号

(2018)粤0305执恢507号

(2020)粤0305执恢36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西湖大厦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9235G。

法定代表人:李美莲。

原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蛇口街道蛇口太子路18号海景广场1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34681X。

负责人:胡芳。

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白花居委会光板汇宝工业区1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296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白花居委会光板汇宝工业区1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88529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龚晴,女,汉族,1978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钟嘉勇,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

被执行人:喻泽东,男,汉族,1975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曾锦群,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被执行人:和光高,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被执行人:吴桂生,男,汉族,1991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被执行人:于朕掏,男,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龚晴、钟嘉勇、喻泽东、曾锦群、和光高、吴桂生、于朕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深南法执字第4868号,其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依法处置了钟嘉勇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1套房产、喻泽东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1套房产、曾锦群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1套房产、吴桂生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1套房产、于朕掏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1套房产,期间,和光高自动履行其名下押房产的抵押权本息,本案执行款项用以实现抵押权后,依法分配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4868号、(2018)粤0305执恢507号、(2020)粤0305执恢36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