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异32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办白花居委会光板汇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文杰。
代表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董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露培,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西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美莲。
被执行人: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光明华侨畜牧场白花村汇宝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文杰。
被执行人:罗文杰,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龚晴,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钟嘉勇,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吴桂生,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和光高,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曾锦群,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喻泽东,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湖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勤达公司)、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宝公司)、罗文杰、龚晴、钟嘉勇、吴桂生、和光高、曾锦群、***、喻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执恢367号】过程中,被执行人诚勤达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诚勤达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称:2020年1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破申5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诚勤达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2020年3月18日以(2020)粤03破10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为诚勤达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据管理人了解,关于西湖公司与诚勤达公司、汇宝公司、罗文杰、龚晴、钟嘉勇、吴桂生、***、曾锦群、喻泽东、和光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目前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中,案号为(2020)粤0305执恢367号。日前,法院依据(2018)粤0305执恢50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曾锦群、喻泽东、***、钟嘉勇及吴桂生持有的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31A、31B、31E、31L、31M共五套房产进行司法拍卖。但根据管理人自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调取的(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995号案证据《代持物业及同意担保声明书》内容记载,上述司法拍卖房产系曾锦群、喻泽东、***、钟嘉勇及吴桂生五人代诚勤达公司持有的财产。结合曾锦群、喻泽东、***、钟嘉勇及吴桂生曾系诚勤达公司的员工或者与诚勤达公司有着非同寻常的密切关系,这五套房产购买时间几乎一致,五人自身并不具有购买上述房屋的经济实力,五人还同时购买到同一楼层的连续房号,不符合日常经验判断,缺乏个人购置房产的合理性,应当系实际权利人以该五人名义而进行的统一购买。再者,该五人也并未实际居住在各自房屋中,实际居住者乃是诚勤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罗文杰。因此,管理人认为上述房产可能属于诚勤达公司的破产财产,需要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破产分配。那么,现在这些房产已经挂网进行拍卖,管理人考虑到上述房产的价值较大,且房屋一旦拍卖后执行回转难度较大,如果该房产将来被查明系诚勤达公司的破产财产,则现在的拍卖成交无疑会给诚勤达公司及众多破产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亦违背了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诚勤达公司虽是(2020)粤0305执恢36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但深圳中院已于2020年1月裁定受理该司的破产申请,针对于诚勤达公司的执行程序已经中止,其诉讼权利由管理人代为行使。因此,诚勤达公司管理人作为代表人提起本次异议,应当是相对独立于(2020)粤0305执恢367号案件执行程序以外的案外人,且异议是申请停止法院执行案件对涉案执行标的物进行强制执行的主张实体权利形式,对此异议事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案外人异议审查。综上,管理人请求:法院立即停止在(2020)粤0305执恢36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钟嘉勇、吴桂生、***、曾锦群、喻泽东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31A、31B、31E、31L、31M共五套房产【房产证号依次为:】的司法拍卖。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诉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罗文杰、龚晴、钟嘉勇、吴桂生、和光高、曾锦群、***、喻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执恢367号】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与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罗文杰、龚晴、钟嘉勇、吴桂生、和光高、曾锦群、***、喻泽东一致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与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交银深号)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一致确认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拖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贷款本金20123138.44元,利息958638.74元(含贷款正常期限内利息、逾期的罚息及贷款欠息的复利,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17日,此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合计21081777.18元。贷款年利率为7.995%,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及复利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具体约定详见《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罗文杰、龚晴确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针对上述债务,钟嘉勇、吴桂生、和光高、曾锦群、***、喻泽东确认其各自名下共六套房产(详见下表)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依法享有抵押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有权在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履行上述债务的前提下申请法院强制处置抵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序号
权利人
地址
房号
房产证号
抵押编号
1
钟嘉勇
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
31A
2
吴桂生
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
31L
3
和光高
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
31H
4
曾锦群
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
31E
5
***
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
31M
6
喻泽东
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
31B
四、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分四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清偿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具体如下:1、2015年9月22日(含当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还款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配合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和光高名下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31H房产释放并注销抵押登记;2、2015年9月25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还款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配合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钟嘉勇名下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31A房产释放并注销抵押登记;3、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还款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配合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吴桂生名下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31L房产释放并注销抵押登记;4、2015年10月10日前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5123138.44元及截至当天的全部剩余利息(含罚息和复利),还款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配合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曾锦群、***、喻泽东名下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房产全部释放并注销抵押登记;
五、如果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四条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罗文杰、龚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申请法院处置钟嘉勇、吴桂生、和光高、曾锦群、***、喻泽东名下的抵押房产,所得款项优先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
本院根据上述调解协议,制作了(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各被告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交行蛇口支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深南法执字第4868号、(2018)粤0305执恢507号和(2020)执恢367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钟嘉勇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31A(房产证号码:)房产、曾锦群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31E(房产证号码:)房产、吴桂生名下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31L(房产证号码:)房产、喻泽东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31B(房产证号码:)房产、***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31M(房产证号码:)房产(以上由本院轮候查封的房产共五套,首封法院均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和光高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31H(房产证号码:)房产。因上述六套房产系本案抵押物,抵押登记日期为2013年8月22日,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人民币33000000元,经本院商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将该院首轮查封的上述五套房产移送本院处置,本院于2019年1月7日裁定拍卖、变卖上述六套房产用于清偿其所欠债务,其中31A、31E、31M、31L号房产已于2020年7月14日拍卖成交。
异议人诚勤达公司提出其为涉案五套房产实际所有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喻泽东、吴桂生、***、曾锦群、钟嘉勇于2013年5月7日签署的《代持物业及同意担保声明书》,称其分别代诚勤达公司持有位于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31B、31L、31M、31E、31A号房产;2、(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995号案庭审笔录,载明在该案件中被执行人出示了上述《代持物业及同意担保声明书》。
另查,2016年6月24日及7月1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8月17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上海锦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锦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再次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5月2日在《中国商报》登报公告债权转让通知。
再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以(2019)粤03破申514号案件受理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对诚勤达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担任诚勤达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首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受理了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对诚勤达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担任诚勤达公司管理人,但诚勤达公司的主体资格并未消亡,工商登记亦未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一直在延续,故其依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本案中,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所列异议申请人为诚勤达公司,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但最终的法律后果也是由诚勤达公司承受,综合诚勤达公司的书面异议请求申请书的内容,本案应理解为被执行人诚勤达公司认为涉案房产系其财产,法院应当在受理其破产申请后对其财产中止执行,本案不适宜继续执行,故本案是被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其次,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31A、31L、31E、31M、31B的五套房产分别登记在钟嘉勇、吴桂生、曾锦群、***、喻泽东名下,仅凭该五人签署的《代持物业及同意担保声明书》并不能证明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诚勤达公司;最后,本院执行的依据为(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50号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钟嘉勇、吴桂生、曾锦群、***、喻泽东确认其各自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31A、31L、31E、31M、31B共五套房产由债权人依法享有抵押权,债权人有权在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的前提下申请法院强制处置抵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债权人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本院依据该调解书中所确定的抵押权对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并无不当。据此,异议人诚勤达公司提出的异议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其请求停止(2020)粤0305执恢367号案件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四路半山海景兰溪谷(二期)10栋31A、31B、31E、31L、31M共五套房屋拍卖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韩悦秋
审判员 魏 梅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