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2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办白花居委会光板(观光路旁)汇宝工业区1栋1层(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29689。
法定代表人:罗文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工资、补偿金等合计320554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另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粤03破101号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3月18日通知本院中止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诉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审查,案号为(2020)粤03破101号。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琼
审判员 殷万江
审判员 杨瑞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