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刘立国、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4执31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车公庙工业区F3、8栋8楼C、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6801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1053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6839.0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57591.68元(含执行费752.59元),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经查,本院以(2019)粤0304执317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4×××05内存款57600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1053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对于因本案查封、冻结的财产,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1053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添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