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25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280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天安车公庙工业区F3、8栋8楼C、D。
法定代表人:何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文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