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雄(深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4民初29928号之二
上列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粤0304民初299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安雄(深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000元的财产。原告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安雄(深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雄(深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珊珊
书记员  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