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4民初2992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安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0元、保全费427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6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15570元,由原告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珊珊
书记员  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