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49737号
原告: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清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7730M。
法定代表人:郑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桃花路6号腾飞工业大厦CD座6楼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30252T。
法定代表人:黄世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顺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0.49元(原告已缴纳),按规定收取5020元,由原告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柏*
人民陪审员曲艳林
人民陪审员肖晓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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