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终14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市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福民竹村清华路,组织机构代码192317730。
法定代表人:郑小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7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燕
代理审判员许海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