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14950号
原告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福民竹村清华路,组织机构代码19231773-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籍贯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县,身份证号码442530196902161011。
被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安县螺阳镇新霞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521203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扬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