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108执保54号
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8)桂0108民初28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浦发行95200078801500000763)存款863573.79元的冻结。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桂0108民初28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