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108执保219号

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8)桂0108民初287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冻结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63573.79元(浦发行95200078801500000793),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7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桂0108民初287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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