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9891号
原告: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清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7730M。
法定代表人:郑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芳,广东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广兰道6号顺仓物流中心二层M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42926U。
法定代表人:周勇。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大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9333.64元,多收部分退回),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 云 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黎思(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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