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06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0817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581016640K,地址***市海州区苍梧路35号山***广场AB楼B10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10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3年1月12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并于2023年1月19日起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3月15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关联案件。
依法对被执行人***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到协助执行单位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依法对被执行人***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落进行现场查找,经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正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3年3月1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冻结措施,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旭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