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豪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特990号 申请人:海南豪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海南豪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南豪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22﹞29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海南豪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称:一、裁决书中认定海南豪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包了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语熙岸项目,认定事实有误,实际承包该项目的公司为海南豪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然海南豪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承包该项目,不应该承担相关劳动纠纷的责任。由于***没搞清楚事实关系,导致仲裁认定事实有误,属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二、裁决书中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基数包含了加班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基数不含加班费。该裁决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的情形。三、按我司工资发放表记载,已全额支付***加班费,其已签字认可,并且声明:本人入职至今的工资已结清,公司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裁决书中又裁决支付加班费,属于“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的情形。四、裁决书中认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不妥,***受伤后公司多次电话通知其回来上班,***未回来上班,属自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海南豪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撤销穗南劳人仲案﹝2022﹞293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关于海南豪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否承包了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语熙岸项目的问题,虽然与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的是海南豪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但海南豪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亦是海南豪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两公司存在关联,且***已经过工伤认定,海南豪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张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不能成立。 关于***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发放模式为双固定,加班费亦属于其工资的组成部分,故本案仲裁裁决以广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月结合***的工作时长,折算其月均工资为6395.55元/月适用法律正确。海南豪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虽有***的签名,但该工资表的工时价低于广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月,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仲裁裁决认定海南豪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向***补足工资差额适用法律正确。关于***的离职原因,海南豪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是***自动离职,但在仲裁时未能举证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本案仲裁裁决认定海南豪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裁定。海南豪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能证实本案仲裁裁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撤销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豪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南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22﹞29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海南豪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