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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7572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广州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1号7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1PB8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0817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3年5月3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