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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66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宝月村委会旧何西村“西塘”(F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796943381。
法定代表人:何桂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平,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奋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机场路111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1663X4。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
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2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10元,合共3895元(该款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惠玲
书 记 员  杨敏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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