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7民初193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婕,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人一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伟,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日,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欠条上的印章涉嫌犯罪已经由宝兴县公安局以伪造印章案立案侦查,被告广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中止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冯体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