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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02民初194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专,男,汉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区棠景街机场路11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清远长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银盏长隆展示中心自编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专诉被告广州**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清远长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专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专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