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3财保174号
申请人:河北同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金水湾**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3MA07ME2C2G。
法定代表人:韩明光,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怀集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登云北路**时代商贸**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L15883945H。
法定代表人:刘杰禹。
申请人河北同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怀集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怀集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中的69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同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怀集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中的69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献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焦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