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7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威。
委托代理人:刘鑫,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颖,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怀集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伟光。
被执行人:***。
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与怀集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1763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以于2022年4月27日以(2022)粤0112执7975号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22年6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付款义务的和解协议,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属于“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可以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12执7975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李文锋
审判员 曹 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