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执12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盈坚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都那村都那西路106号和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25031197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怀集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怀城街道登云北路一号时代商贸城1层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L1588394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盈坚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集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113民初4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怀集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但其账户内均没有余额可供划拨;
二、已于2022年9月8日轮候查封、锁定被执行人怀集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H8××**号汽车、粤H3××**号汽车,但未发现该车下落,故暂未处理;
三、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怀集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证券的登记资料;
四、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怀集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怀集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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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